三部门就《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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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起草了《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8月23日至9月22日。

关于《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起草了《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行为规则》)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赋能实体经济、发展新质生产力、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平台经济领域涉及的经营者众多,其价格行为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特别是价格标示、大数据定价等受到广泛关注。为营造有序竞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行法律法规对经营者价格行为作出一般性规定,但在平台经济领域如何更好落实,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实化监管要求,引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经济法律领域专家、消费者、社会团体意见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行为规则》

二、主要思路

行为规则在保护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基础上,按照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并重,事前引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的思路,构建透明、可预期的常态化价格监管机制。行为规则根据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现行规定,结合平台经济领域价格行为特点,保持监管制度的稳定性,细化相关监管要求,从引导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规范价格标示价格竞争行为等方面,为经营者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引导经营者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行为规则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引导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明确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的基本要求。规范平台经营者收费行为。提出保护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细化规定,特别是要求平台经营者不得采取限制流量、屏蔽店铺、下架商品或者服务等措施,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不合理限制。

二是明确经营者价格标示要求。细化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明码标价的规定,明确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需要遵守的价格标示规范。要求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做好价格促销、补贴、差别定价、动态定价、竞价排名等规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规范经营者价格竞争行为。围绕维护价格竞争秩序、明确价格诚信要求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认定标准和监管要求,为经营者价格竞争行为提供指引,引导经营者有序竞争、公平竞争。

四是构建协同共治机制。充分发挥各方作用,加强 *** 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引导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推动平台经营者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构建良好平台生态。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将根据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行为规则,适时印发。《行为规则》出台时,将为经营者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

(征求意见稿)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健全互联网平台常态化价格监管机制,规范相关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平台等信息 ***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中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提供 *** 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平台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本规则所称价格行为,是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与价格相关的经营行为,包括制定或者变更价格、价格标示、收取费用、实施补贴等行为。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信、规范透明、自愿平等的原则,充分维护交易相对人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经营者自主定价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合理制定价格。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之间,平台内经营者之间,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应当通过合同、订单等方式约定、变更价格。

鼓励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创新技术和商业模式,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惠及广大消费者,并合法获得利润。

  平台内经营者在不同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依法自主定价。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扣除保证金、削减补贴或优惠、限制流量、屏蔽店铺、下架商品或者服务等措施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下列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降价或者以让利、返现等方式进行促销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在该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高于在其他平台的价格;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开通自动跟价、自动降价或者类似系统;

(四)其他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行为。

基于平台商业模式由平台经营者实行统一定价的除外。

第六条  平台经营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基于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充分考虑平台内经营者经营状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公示,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平台经营者新增或者变更收费项目、规则、标准等,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平台内经营者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日。对平台内经营者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制定合理过渡措施。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按照修改前的协议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经营者价格标示行为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实行明码标价,遵守以下规定

  • 在网站、应用程序软件(APP、小程序等应用场景通过 *** 页面、电子文档方式明确标示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 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分别标示品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价格或者计价 *** ;

以显著方式标示商品的运输或者寄递费用、配送方式、配送时间、支付方式等与价格有关的内容,包括其他不可避免的收费。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对不同交易条件的消费者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开相关规则,如有变动应当及时更新。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实施分时定价等动态定价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开动态定价规则,对影响价格的因素进行明确说明。采取在固定价格基础上动态增加额外服务费形式的,应当区分标示价格和额外服务费。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搬运、安装、调试、延长保修期附带服务的,应当在显著位置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附带服务不由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或者说明。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标明促销价格或者价格促销规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页面显著位置公示促销规则、活动期限、适用范围等;

(二)真实标明折价、减价基准;

)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预付款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计算的具体办法

十一  平台经营者应当公平公正开展补贴促销,不得虚假、夸大宣传补贴金额和力度

平台经营者开展补贴促销应当在网站或者应用程序(APP)显著位置标示补贴及相关促销活动规则,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方式、参与条件、起止时间等信息

十二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标示预估价格的,应当公开预估价格的构成,充分提示预估价与最终结算价格之间可能存在差异;显示的预估价格有支付方式等限制条件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前向消费者清晰提示。

第十三  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平台经营者开展竞价排名或者提供排名推荐服务的,应当向参与竞价的平台内经营者告知竞价排名、搜索排序和推荐规则。

第四章  经营者价格竞争行为

十四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临期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当理由降价提供服务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平台经营者的商业模式系对用户长期免费的,且有利于推动创新进步、有利于提升经营者和消费者长远福利的,可以不认定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十五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

第十六条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之一项规定利用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手段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利益。

第十七条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利用以下手段,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 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
  • 捏造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并散布;  
  • 散布信息含有欺骗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
  • 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告诫仍继续囤积;
  • 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
  • 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
  • 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 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应急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服务,应当合理制定价格。

十八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实施下列行为

  • 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 *** 定价或者 *** 指导价;
  • 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十九  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实施下列行为,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一)在平台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二)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和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和规则不一致;

)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其他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

二十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虚构、篡改、删除 *** 交易实际成交价格记录,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平台经营者或者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交易。

第五章  消费者价格权益保护

第二十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消费者收取相关费用。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以下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相关选项,并提供便捷的取消途径:

(一)提供免密支付服务;

(二)搭售保险、交通服务、其他合作平台服务、退票服务、延误补偿等额外服务或者商品;

(三)设置自动续期、自动扣款。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自动续期、自动扣款方式收费的,每次扣款应提前将扣款时间、金额及价格变化情况以显著方式提醒并通知用户,允许消费者随时取消自动续期、自动扣款

二十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项规定采取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抬高等级、调整服务内容虚假提高服务数量或者时长等手段,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二十  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价格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价格争议解决规则,公平公正解决价格争议。

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商品质量承诺和担保制度,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和服务义务,有效化解消费纠纷。

第六章  监督机制

二十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平台经济领域价格行为开展监管。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进行提醒告诫和约谈,必要时,省级以上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部门可以调查了解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情况。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违法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应当按照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所需信息

二十  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全价格行为合规管理制度

(一)完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二)健全平台管理规则,引导平台内经营者合规经营

)设立价格问题投诉渠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违规行为;

(四)妥善保存平台内有关价格和交易信息,积极协助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建立平台内商品质量管控制度,开展商品质量抽检及时进行质量安全风险提示,处置质量违规等行为;

(六)建立价格监督员制度,对平台内价格行为进行内部监督

(七)加强 *** 数据安全管理,在价格行为中依法依规处理个人信息;

(八)依法履行价格行为有关算法备案手续,配合网信等有关部门开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依法引导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觉规范价格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平台经营者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更好维护平台内经营者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二十  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参照适用本规则。

二十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依职责负责解释。

三十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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