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报道,上海市民陈先生在闲鱼上出售自己以前购买的黄金手镯手链等,在和扮成买家的涉诈人员线下交易后,自己的收款账户被冻结,此后被河南新蔡警方划扣8万元。
陈先生投诉后,新蔡警方回复称,陈先生系被犯罪分子利用其账户洗钱,“7月24日对其账户涉案资金划扣给受害人,7月25日对其涉案银行卡办理解冻,符合案件流程。”但陈先生认为,警方已排除其作案嫌疑的情况下,仍划扣其账户资金属于“拆东墙补西墙”。

陈先生出售的金手镯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中国银监会、公安部《电信 *** 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也规定了对于权属明确无争议的涉案资金,应当返还被害人。
问题在于,涉案资金需“权属明确无争议”。警方划扣这笔钱款之后,对于电信诈骗受害人,是及时止损了,但陈先生的银行卡上却留下了8万元的窟窿,如此经济损失,该如何弥补?这笔钱仍存争议,如何算得上“权属明确”?
如果说电诈受害人是无辜的,那么“被犯罪分子利用账户洗钱”的陈先生也是无辜的。自己购买的黄金制品,挂在二手平台上出售,并无过错,8万元的收入,也就不是“违法所得”。从警方调查的情况看,陈先生与电诈人员毫无关联瓜葛,并非违法犯罪团伙成员,因此其银行卡上的钱款,不能被视为来路不明的赃款。
从法律上讲,陈先生出售黄金获得相应的钱款,属于善意取得,也就是公民在不知晓真实情况下,正常的交易行为所得。为了保护无辜公民权益不因此蒙受经济损失,也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对于善意取得行为,从民法到刑法,也都以支持受让人为主。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刑事追赃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是执行中的难点问题。翻看《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 *** 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这些都表明了立法和司法的基本态度,即善意取得可以抗辩刑事追缴。
回到本案,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划扣掉陈先生银行卡上的8万元。对于电诈受害人蒙受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中弥补。通常来说,司法机关可以组织拍卖活动,按照有关流程,将黄金制品等物品折算钱款。
考虑到有关部门已经划扣,一种便捷的途径是“原路”返还,重新打到陈先生的银行账户上;另一种途径则需要提起诉讼,对簿公堂,这可能比较繁琐。但无论如何,陈先生的正当权益都应该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