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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营报
中经记者 郭婧婷 北京报道
券商“大考”迎新评价标准。
8月22日晚间, *** 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8月22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规定》突出三大导向: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引导证券公司聚焦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突出“打大打恶”导向,强化综合惩戒,切实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
券商研报指出:“此次修订整体维持扶优限劣导向,同时引导券商更重视权益投资、基金投顾等功能发挥,我们认为综合均衡、稳健合规的头部券商更为受益,中小券商则有望受益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时隔五年修订做出四方面修改
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是证券公司监管的基础性制度,《规定》是该制度的主要法规依据。
据了解,该制度于2009年发布实施,并于2010年、2017年和2020年作了3次修改。鉴于距离前次修改已过五年, *** 认为有必要对照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要求,完善行业机构分类监管体系、健全服务实体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修订将标题由《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调整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意在更好体现以分类评价为基础、实施差异化监管的规定内容。
提及此次修改的总体思路, *** 有关负责人介绍,一是坚持目标导向。对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资本市场“1+N”文件新要求,针对性突出监管目标,校正行业机构定位、提升治理水平,发挥好监管“指挥棒”作用。二是保持总体稳定。现行分类评价制度框架总体成熟,此次修改立足局部完善、适度优化,不对既有评价体系进行重大调整。三是加强统筹协调。会同中国证券业协会梳理整合专项评价指标,避免重复报送、减轻行业负担。
经过6月20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此次重点修改完善四方面内容。一是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的导向,完善评价框架。二是适当整合、优化业务发展指标,引导行业机构聚焦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三是突出“打大打恶”导向,优化评价结果下调手段,同时适当调整扣分分值设置,提升评价的合理性。四是总结前期分类评价经验,明确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
支持中小机构 加分项“跳一跳、够得着”
在指标优化方面,记者注意到,考虑到现行对证券公司主要业务均设有收入加分指标,《规定》第十三条不再对总的营业收入按排名加分、减少规模类指标重复加分。
为鼓励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规定》适当扩大加分覆盖面,第十三条将经纪、投行、资管等主要业务收入加分由前20名扩大到前30名,按名次加0.25分到2分不等,引导中小机构立足自身禀赋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在相关细分业务领域的加分项中能够“跳一跳、够得着”。
值得一提的是,为落实《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第十三条增设证券公司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资管产品投资权益类资产、代销权益类基金产品、基金投顾发展等专项指标。
“引导证券公司在引入中长期资金、财富管理等领域加力发展,优化自营投资结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能力和水平。” *** 有关负责人表示。
认为,在新规下,长期保持领先的大型券商和具备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潜力的中小机构有望受益。对于大型券商,评价新规实质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监管强化合规、防范风险的要求没有变;另一方面大型券商依靠规模优势获得高分的能力有所削弱,更需要在各项业务均衡发展的同时,部分业务具备竞争优势或者成本优势,才能在业务专项考核与净资产收益率考核中取得更高的排名。同时,各类业务发展也需要契合实体经济需求和国家战略需要。
突出“打大打恶”导向 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
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既包含加分机制,也设置了评价结果下调手段。此次《规定》明确评价结果下调手段的适用范围。
比如,第十八条补充明确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公司可以直接下调评价结果,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和自律管理措施扣分基础上,突出整体实质研判的原则,为在实践中针对重大恶性案件下调公司评价结果预留空间。
“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挪用客户资产、违规委托理财、财务信息虚假、恶意规避监管或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公司分类评价结果直接认定为D类。”《规定》载明。
同时,按照“过罚相当”原则,适当提高“资格罚”纪律处分扣分分值、优化行政处罚扣分分值,合理设置扣分梯度,促进发挥多种监管手段的综合惩戒效果。
具体来看,《规定》第十条适当提高“资格罚”纪律处分扣分分值,强化自律措施惩戒力度;同时第九条适当优化行政处罚扣分分值,使其分值梯度与其他扣分项和加分项保持总体均衡。
“通过以上修改,有利于充分有效运用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和下调评价结果等多种监管手段,从严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促进分类评价结果更好反映公司合规风控和功能发挥的整体情况。” *** 在起草说明中如是写道。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明确证券公司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开展先行赔付的,按照相应评价标准至多扣1分。这条被业内人士解读为,引导证券公司自愿及时先行赔付受害投资者,降低投资者 *** 成本、缩短 *** 周期,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非银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徐一洲指出,《规定》通过刚性约束和柔性扣分激励券商自我纠偏,节约监管资源。在评级下调及扣分机制方面,《规定》明确对重大违法案件可直接下调评级,突破传统扣分限制,显著提升违法成本,倒逼行业严格遵守合规底线;《规定》优化行政处罚扣分体系,提高“资格罚”扣分分值,新增“被采取暂不接受提交的相关文件、限制从事相关业务或者限制会员权限、资格等纪律处分的,每次扣1.5分”的条款。在风险处置激励方面,《规定》对于涉嫌违规机构开展先行赔付并减轻或消除对于投资者损害的情形,扣分上限从1.5分降至1分,此外,对于主动化解重大风险的券商给予一定的政策激励,旨在鼓励证券公司主动纠错、风险出清。
(编辑:夏欣 审核:何莎莎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