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医保局着力推进住院服务按病种付费,开展了按病组(DRG)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两项试点。
8月1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医疗保障按病种付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按病种付费有关政策、关键技术、核心要素、配套措施等进行了明确。
中国医疗保障协会医保经办专委会委员田浩伶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每经记者) *** 采访时表示,本次发布的《办法》核心在于进一步完善制度框架、强化顶层设计并提升治理效能。国家医保部门对数据准确性、公开性和透明度的要求日益严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须将数据治理列为“一把手工程”,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完整,避免因数据缺陷导致病种结构测算偏离预期。
国家医保局在解读文件时指出,经过6年时间,病种付费实现了从试点到扩面,从地方探索到国家统一,目前基本实现病种付费覆盖全部统筹地区。但改革过程中,地方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也反映了一些问题,如病种分组动态调整预期不足,各地配套措施建设不平衡,地区间精细化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差别较大等。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办法》,更好指导地方推进按病种付费改革工作。
田浩伶认为,本次发布的《办法》与既往试点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
首先是政策层级与规范性显著增强。既往试点由各地自行探索 DRG/DIP 分组规则,导致地区间标准差异较大,动态调整机制亦不一致。此次由国家医保局发布《办法》,有助于提升政策层级及统一性。明确了国家医保局作为顶层设计的主体地位,由国家医保局统一制定分组框架,同时细化了DRG分组的“主要诊断大类—核心分组—细分组”三级结构,以及DIP分组的“核心病组—综合病组”两级结构。此外,《办法》还规定每两年开展一次分组优化与动态调整,形成“国家—省级—医疗机构”三级联动、逐级落地的调整机制。
其次,《办法》提出总额预算刚性化管理。既往部分地区医保总额预算弹性较大,新办法明确基金收支严格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将付费总额与支出预算刚性挂钩,确保预算执行的可预期性与约束性。
此外,明确配套措施标准化。针对试点阶段单议、预付金、意见收集、谈判协商、数据发布等配套机制地区间不平衡的问题,《办法》统一规定了配套制度。
田浩伶表示,针对分组动态调整预期不足的问题,《办法》提出建立常态化的意见反馈机制。医保部门不仅要负责政策制定,还需持续收集医疗机构的意见,并将其纳入分组动态调整。同时,明确以两年为固定周期,统一各地调整时间。
针对地区间管理能力不均衡的问题,《办法》强调由国家主导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以避免地区差异,并强制配套措施落地。此外,通过建立协商机制,充分吸收医疗机构的意见,鼓励其积极反馈,从而在政策设计阶段减少漏洞,提升政策质量。
田浩伶表示,《办法》通过国家的统一顶层设计,对前期试点制度进行优化升级,有助于实现提质增量。《办法》从分组调整、总额控制、配套措施、机构参与等多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医保支付改革制度保驾护航。
田浩伶告诉每经记者,《办法》中的预算编制流程已趋于标准化,医疗机构的参与度显著提升,协商空间明显扩大。医疗机构可依据自身历史数据与服务能力,主动编制预算方案,并与医保部门开展充分协商。
在核心支付要素的协商权方面,医疗机构可就权重、费率等关键指标,与省、市级医保监管部门进行谈判。对新技术、特殊病例,可通过“单议”途径申请多元化的医保支付政策。
与此同时,医疗机构还可参与分组方案优化。医疗机构可就诊断与操作的匹配、资源消耗测算等内容,每两年参与一次分组方案的优化调整,确保分组方案更贴合临床实际。
此外,医疗机构可以灵活使用预付金,可以提前规划、精准使用医保基金,既缓解运营压力,又赋能其开展定制化运营管理。
田浩伶表示,医疗机构在进行预算管理时首先要注意总额预算的刚性约束。医疗机构必须据此建立精细化成本管控机制,防止超支,规避风险。
其次,医疗机构要做好病种的结构优化。应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持续监测并调整收治的病种结构,科学分析疾病谱变化,研究自身病种结构。
再次,医疗机构要注意夯实数据治理基础。国家医保部门对数据准确性、公开性和透明度的要求日益严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须将数据治理列为“一把手工程”,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完整,避免因数据缺陷导致病种结构测算偏离预期。
第四,要严守合规底线。随着支付方式由按项目付费向病种付费全面转型,分解住院、高编高套等风险行为将被重点监控。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确保诊疗行为、病案编码及费用申报均符合法规要求。
最后,在病种权重管理方面,医疗机构应以真实、完整的历史数据作为权重协商依据;建立与支付方式相匹配的精准成本核算体系;对新技术、新项目的引入,及时与医保部门沟通,充分利用现有通道争取合理的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