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青海省冬虫夏草采集出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下称征求意见稿),其中载明各县林草局严禁为销售人工培育的虫草办理采集证; 对于既销售野生冬虫夏草,又销售人工培育虫草的经销商,要加强出售冬虫夏草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频次。
征求意见稿称,为进一步加强青海省冬虫夏草采集出售管理,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全面落实“一件事一次办理”的要求,青海省林草局草拟了《关于进一步优化青海省冬虫夏草采集出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专家意见建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显示,优化行政许可部分事项包括,取消部分申请材料和实行 *** 化审批流程。其中,取消《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加强冬虫夏草管理的通知》(青林护﹝2024﹞41 号)中“出售冬虫夏草单位的申请文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出售冬虫夏草的单位需提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政许可申请表、采集证、出售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承诺书等并前往所在地县级林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市州林草局复审意见后报省林草局审批。全面落实出售冬虫夏草的单位“跑一次就能办成事”要求,各县(区)林草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后,统一通过OA系统或其他指定的 *** 途径,向市州、省林草局提交pdf或ofd格式的电子审核意见、复审意见及相关材料。
征求意见稿称,严格规范采集证发放。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第二联不再下发至村委会,由各县林草局统一保管,便于公安机关调档核查和收购冬虫夏草的单位交易使用,采集证之一联、第三联分别由省林草局和市州林草局存档。 其中要求,出售冬虫夏草的单位或组织向采集地县级林草部门提供与采集人员的收购冬虫夏草转账记录(转账记录中备注:转账给某某人,系某某县某某乡);现金交易需提供收款证明。县级林草部门核实确认后,可向单位或组织发放采集证。
征求意见稿载明,各县级林草部门对辖区内出售冬虫夏草的单位或组织所库存的冬虫夏草进行集中登记、称重,统一办理库存冬虫夏草采集证,采集数量的计量单位为“公斤”,采集证及人员名单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鉴于西宁市城东区玖鹰虫草市场出售冬虫夏草的单位或组织数量较大,请城东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协调玖鹰虫草市场管理方与青海省冬虫夏草协会共同审核办理。各县林草局严禁为销售人工培育的虫草办理采集证; 对于既销售野生冬虫夏草,又销售人工培育虫草的经销商,要加强出售冬虫夏草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