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内蒙古一起“婚内 *** 案”在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

此案在开庭之前就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被告人刘军(化名)的姐姐,持续在公共平台上发声,“夫妻俩同房怎么能算 *** 呢?”特别是她声称:刘军怀疑妻子有外遇,“我弟确实动手打了她,但又后悔了,想哄哄她,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录音笔录下了全程”。
被告姐姐对案件的这一转述,甚至引发了法律界的内部争论。但是,随着开庭之前起诉书里的关键信息被披露,争议正在消退。本案“婚内 *** ”的认定,并没有突破既有的司法政策——案发时,被告人刘军和被害人王丽(化名)正处于离婚冷静期,2月27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到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协议离婚,事发时,双方正处于离婚冷静期。
为什么离婚冷静期这个事实,对“婚内 *** ”的认定特别关键呢?
众所周知,按我国刑法的规定, *** 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但是,夫妻之间是否构成犯罪呢?的确有一定的争议。
目前,对“婚内 *** ”,中国刑法界主要持三种观点:一是“完全肯定说”,只要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就是 *** ,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 *** 性质。
二是“完全否定说”,婚姻关系属于概括性同意,合法的丈夫不构成 *** 的主体。
三是折中说,也是目前司法界的主流观点。更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第51号指导案例(王卫明 *** 案)中明确:“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 *** 罪的主体;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 *** 罪的主体。”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应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以及提起离婚诉讼后的期间。
更高法认为: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即足以阻却婚内 *** 行为成立犯罪,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能将婚内 *** 行为作为 *** 罪处理的原因”。
但是,更高法同时又表示: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 *** 罪的成立。
更高法对“婚内 *** ”相关案例的剖析,精准地揭示了婚内 *** 的特殊性,以及其与普通 *** 案的本质区别。所谓“婚内 *** ”,既不像一些人所以为的,只要女方说不,男方继续,就构成了 *** ,因为这无视了夫妻之间默认的同居义务;它也不是一些人以为的“婚内不存在 *** ,是伪罪名”。
按更高法相关指导性案例,“婚内 *** ”具体应指,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比如提起离婚诉讼后、离婚冷静期内,男性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女性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
回到内蒙古这起“婚内 *** 案”,之所以前期引发了很大的争议,在于被告人姐姐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公众,没有交待案件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当时婚姻关系已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而且,被告动用了严重的暴力手段,致王某L2至L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光这个伤害行为本身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也因为被告姐姐的误导,导致之前不少法律业内人士误认为,本案突破了前述更高法在王卫明 *** 案中明确的认定规则。
其实,本案没有突破既有的刑事裁判规则:在一般情况下,丈夫不构成 *** 罪的主体;如果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可以构成“婚内 *** ”。不能将“婚内 *** ”褊狭地理解为,妻子不同意,丈夫就构成 *** ;也不能将婚姻视为 *** 的免罪金牌。